北京市第五十七中学章程

阅读:4782人次 时间:2019-03-22 16:2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北京市第五十七中学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6

学校性质:隶属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的公办完全中学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笃学日新、守正致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育人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文化

办学特色:在脑科学与学习科学先进理念的指导下,稳步推进学校的课程与教学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全面发展而又学有专长的学生。

校徽:校徽的主体部分是一只引吭高歌、凌空翱翔的天鹅,由数字“5”和“7”组合而成,象征着五十七中学的学子如纯洁的天鹅完成人生美丽的蜕变,迎着朝阳越飞越高。

校训:

笃学 日新 守正 致远


笃学:勤勉务实,好学上进,以朴实勤奋之品格奠定自信自强之人生;

日新:日有所进,不断创新,以与时俱进之气质成就日臻完善之自我;

守正:继承传统,守护正义,以敦品立德之风范积淀仁爱诚信之品格;

致远: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以追求卓越之信念实现报国齐家之宏愿。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条  教职工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对残疾及有困难教职工进行救济。残疾及困难教职工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属实,依据相关文件上报上一级工会或相关部门申请救助。

9.教师有权根据学校的申诉制度,就需要申诉的事项进行申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教职工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相关义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家教,也不到任何校外教育机构任教。

第七条 教师的评聘奖惩

1.招聘。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照北京市和海淀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的岗位需求,面向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经过笔试、试讲、考核、体检等环节,全部合格者录用。

2.考核。每学年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考核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分配、岗位调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聘用。坚持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晋升。教职工晋升依据北京市教委相关文件的规定,坚持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竞争激励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奖惩。学校完善教职工奖惩制度,对潜心从教,教书育人,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安心工作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与举措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引领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立德树人,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1.   加强学习。坚持将政治理论学习与师德养成相结合,鼓励教师终身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鼓励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实践,大力进行教学改革。

2. 校本培训。通过寒暑假的集中培训、师徒结对、教师论坛、班主任培训、青年教师培训等形式的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3.加强研讨。通过听评课、学生访谈、教师交流等形式,了解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成长中的问题和困惑,进行集体研讨、共同解决,实现教师的共同成长。

4.搭平台。鼓励教师参加全国、市区及各类教师培训及比赛活动。借力市区级的各种活动,拓宽教师的视野,增长见识,提供机会,助力教师的成长。

5.常规管理。抓好教师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强化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的管理,明确职责、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常规检查、助力教师发展。

6.课题引领。通过开展课题研究、项目式学习的方式,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备课组、教研组等学习共同体,发挥集体研究、同伴互助、专家引领的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困生可获得相应的助学金。

(三)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进行评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由校长和德育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年级组长、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团委书记、保卫主任、班主任等组成。主要负责学生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学生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七)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八)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中小学生守则》。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刻苦,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身心发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教育工作

加强学生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治观念,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学会正确选择人生发展道路的相关知识,具备自主、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有划地培训德育干部、班主任、各科教师和团干部,提高德育工作专业化水平。

(二)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三)坚持课堂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四)认真开展学生的品德评价,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反映学生成长实际状况。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学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工作方针,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对校长提名的副校级以下(含)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未经学校党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或任命对象。对校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的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审批或备案。

党委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党的组织部门要负责审批竞聘方案,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好“双培养”工作,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教师。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五)支持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同校长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办好学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实行校务公开,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大力营造浓厚的党组织学习环境,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学校党组织工作适应教育改革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创建学习型学校起示范作用。

(八)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凝聚学校各方面力量,发挥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加强德育工作,建设校园文化,弘扬并培养伟大民族精神,形成优良校风。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行政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师生为本,为教师发展、学生成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师生生活在充满激情和理想的校园中;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的时间,做到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认真贯彻国家课程的相关标准,结合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

(六)积极建设“多元开放、自主选择”的校本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建设,提升教师素养,改变教学方式,落实核心素养,推进教育改革。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重视校园安全,做好师生安全教育、校舍维护、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提名或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刘)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校办产业和捐资助学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支配使用。

(七)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的义务

(一)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校本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引导教师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

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小学德育大纲(纲要)》和《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的要求,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学校德育骨干队伍,增强学校全员德育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构建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认真贯彻《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中小学卫生工作条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质量;加强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组织、建设、管理好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小组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有效开展教育活动。

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注重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业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三)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依靠当地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活动的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信息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后勤保障中心、安保中心等职能部门。

(一)学生发展中心由教导处、学生组和团委组成,负责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籍管理、少先队和共青团活动以及对学生进行德育常规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坚持以生为本,服从和服务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二)教师发展中心由人事部、教学和教科研部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推进学校的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教师的校本教研和教育科研以及执行教师的评聘奖惩的工作,在工作中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服务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发展。 

(三)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保障学校信息系统的维护与运营,保障学校的信息安全。

(四)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师生与国际友好校往来,拓展师生的国际视野,增进国际理解和交流能力,做好留学生的管理。

(五)后勤中心负责学校的校舍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安保中心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平安校园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团结教育广大会员群众,努力把工会建成合格、模范职工之家。

(二)认真履行工会四大社会职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并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协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党政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法规、法令,并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做好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推广工作。

(六)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七)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好监督职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八)协同行政部门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教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九)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及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十一)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工会的主持下,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经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

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以团组织为核心和纽带,以学生会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手臂延伸,确立共青团在各类学生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一)实现团委书记岗位专设,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教师团干部的考核以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专任团干部任职年限等同于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

(二)根据团章要求,严格发展团员制度,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一课”的制度。加强团籍注册,团费收缴的管理监督。

(三)积极招募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大力开展志愿活动和校园社区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实践。

(四)要根据团章规定,加强对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指导,认真指导学生会组织围绕校党政工作中心努力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学生中的领头作用

(五)每年召开校级团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团学组织参与学校治理的主体作用。团代表经各支部民主选举产生。团代表在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起到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能代表本支部团员的意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师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主要负责师生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学校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战略管理,每三年制订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制度管理,依法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定期实行校务公开,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的“三重一大”问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校务会议,经共同讨论研究,形成决策意见。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体系,为社会、家庭和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课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实践研究,提高育人质量。

(一)坚持随堂听课检查监督制度、日常质量监控制度、教学评比制度、教研组评优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二)以学习科学的理念指导课堂教学改革,推进“友善用脑”课堂教学,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三)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按海淀区教委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教学及各种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

(一)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必修课、选修课和阳光体育等课程。

(二)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体育社团活动,并参与市区各类体育比赛,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美育工作的法规规章,按课程计划开设音乐课、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一)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各学科相互渗透融合,重视美育基础知识学习,增强课程综合性,加强实践活动环节。  

(二)要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激发学生艺术兴趣,传授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帮助学生形成一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丰富学生的审美体验,开阔学生的人文视野。

(三)开设丰富优质的美育课程。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增设管乐、舞蹈、陶艺、书法、工艺美术等特色课程课程。

(四)加强管乐、旗舞、舞蹈、合唱、书法、美术等艺术社团的建设,积极参加市区级各类比赛。

(五)加强美育的渗透与融合。将美育贯穿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渗透在各个学科之中,与各学科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六)注重校园文化环境的育人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教室、走廊、宣传栏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环境,以美感人,以景育人。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研工作 学校教科研室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受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科研兴教、科研兴校为目标,以校本课程建设、校本课题研究为抓手,以有利于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规范办学,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学校的课程改革,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工作宗旨。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服务教育教学实践”为原则,开展本校的教科研工作。

学校学科教研室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落实教学常规工作,开展教科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能力。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以家庭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社会为平台,三者有机组合,建立家长委员会,构建社区、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动权,学校每年以各种活动为契机,举办学校开放日,举办家庭教育系列专题讲座,加强对家长的培养。教师和家长交流学生信息,探讨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艺术,增强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年级、班级的教育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一)学校在全面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采用等额选举的方法,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家委会委员。家委会委员任期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

(二)家长委员会具体工作:

1.关心和扶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听取学校工作安排,监督学校的工作。

2.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合理化建议。

3.适时适度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学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4.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需求,并通过健康有效的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让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协助调解学校、班级、家长之间的关系。向社会传递信息,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的影响和知名度,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多方面争取社区群众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优化育人环境。学校积极动用社区力量,聘请专家和先进人物到校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充分发挥志愿者、校外辅导员等作用。组织学生到社会中参与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创造社会育人、活动育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通校长信箱,协调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广泛听取家长意见,接受家长监督,赢得家长支持和理解,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长统一管理。学校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学校有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重大资金使用情况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本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财务计划及单位的预算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基建、维修工程预决算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区教委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个内审我们学校有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和实施校内奖励性绩效工作分配方案,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和分配原则,力所能及地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这块这该是人事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即时收取,即时上缴,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总务部门通过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内部设施、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在学校总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入账、处置、报废等工作,教育教学的主要设施更新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并上交海淀区教委审批后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十六条 教育教学的主要设施更新由学校行政会提议,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上交海淀区教委审批后进行办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上位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之处,一律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并实施。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校长、食品安全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售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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